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2执48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310国道卅里铺段北侧(上街中心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江滨社区龙江路22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因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昂科雷牌汽车(车牌号:桂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届满日期为2021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656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兴来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