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11民初265号
原告: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郑上路卅里铺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7368097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环宇大桥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67166088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债务已履行完毕,不再预交案件诉讼费用,请求本院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长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