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97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9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