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2303号
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9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