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
委托代理人:何兵兰,女,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3号附23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535654Y。
法定代表人:罗四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飞,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21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翔云家园”的房产,但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和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再次申请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