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22民初31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
原告:***,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331511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62106005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