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154号

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6210600576。

法定代表人:伍柯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仕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