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154号
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6210600576。
法定代表人:伍柯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仕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