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执异27号

异议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柯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执行人:伍志田,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本院在执行**与伍志田、***其他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对本院(2019)川1024执8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川(2016)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0000876、0000892的3套房屋,导致异议人对登记在川(2018)威远县不动产证号第0000641号即产权证号分别为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5号威国用(2012)第6855号、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3号威国用(2012)第6737号、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2号威国用(2012)第6856号的3套房屋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本院对查封房屋予以解封,以便于其行使对其他三套房屋的处置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伍志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伍志田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镇西镇常家冲巷84号、82号、8××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川(2016)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0000876、0000892的3套房屋。本案并未对案外人提出的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5号威国用(2012)第6855号、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3号威国用(2012)第6737号、威远县房权证镇西镇字第2××2号威国用(2012)第6856号的3套房屋采取查封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伍志田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镇西镇常家冲巷84号、82号、8××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川(2016)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0000876、0000892的3套房屋并无不当,案外人提出本院的查封行为影响其对其他房屋处置,要求解除查封的理由无相关法律支撑,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蒋玉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詹 翼

书 记 员 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