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4民初1092号 原告: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万德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 原告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晟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泰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的工程款963,924.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63,924.6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共计25,339.3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共计86,423.11元)、工程延误损失费601,160.53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泰晟公司就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崇州法院作出(2018)川0184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川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应当向泰晟公司一次性退还工程款963,924.6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次性支付工期延误损失费601,160.53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因上述债务均发生在***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与***之间有多笔大数额的银行转账,故***将从原告处超额领取的工程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与泰晟公司之间无任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泰晟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称***与第三人系夫妻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泰晟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立案案由过于牵强,泰晟公司企图规避管辖,***与泰晟公司并无任何合同纠纷;2.***长期居住在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并没有居住在崇州市。根据民诉法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泰晟公司明确认可***居住在仪陇县,同时泰晟公司注册地址也在仪陇县,故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泰晟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其认为第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的配偶***共同承担。同时,泰晟公司既未主张其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未提交其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故不能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现***提出证据,其住所地为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泰晟公司也未提交***经常居住地为崇州市的证明。 综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