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

邵武市某;某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1民初383号 原告: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水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邵武市水北解放中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北街道药村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水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北居委会”)与被告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进行了审理。2026年5月28日,原告水北居委会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返还占用原告位于邵武市水北居委会药村的集体土地13亩;2026年5月28日,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电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水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水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