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424民初69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