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3090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吕某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吕某起诉时曾列周某为被告,于202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吕某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