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电气公司与某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6756号 原告:新某电气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新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某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新某电气公司以某水电工程公司已经向其付清货款为由,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某电气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某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新某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