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2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3.75元(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51.87元,由上诉人贵州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其退回2451.8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