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130号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42,636.3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542,636.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33.18元,由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