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64号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壮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74号],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