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1民初24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1民初2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路××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中亚铝业公司与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属下的单项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湖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湘乡市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