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340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作为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作为原告所在地的四会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涉案《铝型材加工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循。本案供货方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