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4136号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59号12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H座1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地集团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88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亚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下称顺峰公司)、陕西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绿地集团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绿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峰公司、新蓝图公司、***公司、绿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背书转让方式收到由被告绿地公司开具并承兑、收款人为被告***公司的票号尾号为32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25万元,到期日2021年11月9日。前述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顺峰公司、***公司、绿地公司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新蓝图公司辩称:已知晓案涉纠纷事实,服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请求根据票据流转顺序由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顺序优先清偿。
经审理查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票号为210333503104820210209858763229,票据金额25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9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绿地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公司,该汇票经被告***公司、被告新蓝图公司、被告顺峰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原告。2021年11月9日起,原告就案涉汇票多次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遂成讼。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顺峰公司存在贸易往来,顺峰公司以背书转让案涉票据的形式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对此提供其与被告顺峰公司签订的《铝型材购销合同》、与顺峰门窗(惠州)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型材加工购销合同》及《客户提货与来款及欠款情况报表》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案涉汇票填写内容正确,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转让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对案涉汇票的取得事由能作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本院据此认定原告为案涉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原告就案涉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现原告作为持票人要求被告顺峰公司、新蓝图公司、***公司、绿地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5万元并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顺峰公司、新蓝图公司、***公司、绿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陕西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嘉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5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陕西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嘉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陕西新蓝图实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嘉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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