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7765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四川慧正亿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95元,减半收取784.98元,保全费727.98元,均由原告四川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