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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