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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丙,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