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5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左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6.24元,减半收取计2673.12元、保全申请费1868.8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