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5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左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6.24元,减半收取计2673.12元、保全申请费1868.8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