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04民初49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