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丰融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7268号 原告:成都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