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5315号
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