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红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执异3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长安路中段466号德泰公馆商业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89722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 以上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2003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20********。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44496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川07执恢16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