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916号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卢某某,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