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81民初2569号
原告:洛某某,男,1992年4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唐某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洛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洛某某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