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66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志,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309A。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松,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丽丹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