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05号之二
原告:***,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志,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5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309A。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松,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