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35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权,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5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309A。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士琦,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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