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1733号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明松,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燕梅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