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841号
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白体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松,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田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华瑞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