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22民初1758号
原告: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河咀村二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3414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工),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兴隆街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363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