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069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2025年10月15日,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5年10月16日,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