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1747号
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