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1565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眉山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眉山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眉山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