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9249号
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四川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深圳市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原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