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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2341号 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雪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