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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005号 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