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