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