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8760号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德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