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1民初8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0层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1798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兰晓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