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1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17988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