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1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17988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