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中智慧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1132号之二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2元,保全费1361元,共计3193元,由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