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01民初200号
原告:史某,男,藏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马尔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镇第二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三某。
被告:吴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甲某,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某兴茂东街343号3栋4单元1层3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史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马尔康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甲某、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利害关系,于2025年6月14日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被告,但因该公司下落不明,6月20日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