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某某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红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