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0235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良,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山,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第36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通知被诉决定利害关系人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德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孔默,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赵鑫,第三人蓝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良、孟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蓝德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10075055.8、名称为“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的发明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证据4、5为公开出版物,***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无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可证据1、2、4、5的真实性。证据1、2、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为本领域的教材和工具书,可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
蓝德公司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证明公知常识。
***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除蓝德公司主张的3个区别特征外,还包括区别“阀门组b连接管与喷淋头(12)相连接,阀门组a连接管连接喷淋循环泵(19)并分别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17)、清水循环阀门(18)连接防冻液储罐(13)、喷淋液罐(9)”。本专利为空气源热泵,证据5为地源热泵,证据5是板式换热器,和本专利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器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相应地阀门连接关系也不相同,证据5和证据1不存在结合启示。本专利的防冻液作为载冷剂,在系统中循环,而证据2仅是用于除霜,二者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能源塔(参见附图1),其为方形逆流能源塔,下塔体7的侧面设有进风窗5,下塔体7内设有集液箱8,集液箱8上设有出液口19,使用时,出液口19与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的进液口相连,中塔体4内连接有布液装置11,布液装置11连接进液管14,使用时,进液管14与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的出液口相连,布液装置11的下方设有淋水填料9,上塔体13内设有风机1,风机1连接电机2,电机2连接减速器3,减速器3连接在布液装置11上,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的流出的载冷剂,通过进液管进入能源塔的布液装置喷淋入塔内,当液滴和空气接触时,空气与载冷剂直接换热,升温的载冷剂通过集液箱流入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与制冷剂进行热交换(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特征对比可知,存在的区别特征在于:(1)热泵机组的具体形式,即,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第二换热器、膨胀阀和第一换热器;(2)换向阀门组、具体连接方式、及其与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的连接,室内侧空调的组成以及其与换向阀组件的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换向阀门组(2)具有……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阀门组b连接管与喷淋头(12)相连接,阀门组a连接管连接喷淋循环泵(19)”;(3)置于喷淋液罐(9)下方的防冻液储罐及其与系统连接具体部件和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中“阀门组a分别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17)、清水循环阀门(18)连接防冻液储罐(13)、喷淋液罐(9)”、“清水补充阀门(20),在喷淋液罐(9)的下面设置……防冻液补入阀门(14)”。
关于区别特征(1),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5公开了典型地下水源热泵机组系统图,地源热泵系统主要由浅层地能采集系统、水源热泵机组、室内采暖空调系统和控制系统组成。水源热泵机组由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1、冷凝器2、膨胀阀3和蒸发器组成(参见证据5第3页-第4页、附图1-2),可见证据5公开了水源热泵系统的组成,证据5中与蒸发器(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换热器)进行热交换的是地源换热器(包括板式换热器7),故为水源热泵机组。本专利和证据1中为空气源换热器,而水源热泵系统的基本组成及工作原理与空气源热泵相同,将其用于证据1的空气源系统热泵机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2),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5还公开了,地下水源热泵机组还包括V1-V8共计8个阀门,并且V8、V1、V5和V4串联形成回路,V7、V2、V6和V3串联形成回路,V8和V4间、V7和V3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板式换热器7,V6和V2间、V1和V5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循环水泵5和热用户8;V3和V6间、V4和V5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蒸发器4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入换热回路,V8和V1间、V7和V2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冷凝器2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冬季时,水源热泵机组中阀门V1、V2、V3和V4开启,V5、V6、V7和V8关闭。通过中间介质(水或者防冻剂水溶液)的循环,与地下水进行换热,从而从地下水中吸取低品位热量,并输送到热泵机组的蒸发器4。夏季时,水源热泵机组中阀门V1、V2、V3和V4关闭,V5、V6、V7和V8开启。蒸发器出来冷冻水直接送入用户8,对建筑物降温除湿,而中间介质在冷凝器2中吸取冷凝热。室内采暖空调系统主要有风机盘管系统等,即热用户8可为风机盘管,其连接循环水泵,循环水泵与V6和V2间、V1和V5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可见证据5公开了该换向阀门组、具体形式,室内侧空调的组成以及其与换向阀组件的连接方式,并且证据5的换向阀门组件在冬季和夏季进行切换,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用于证据1的系统热泵以满足冬、夏季使用的启示。并且,在证据1中与热泵机组相连的为能源塔(相当于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将证据5的换向阀组件用于证据1时,与V8和V4间、V7和V3间引出的连接管相连接的必然是能源塔的相关部件,根据证据1的记载“出液口19与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的进液口相连,中塔体4内连接有布液装置11,布液装置11连接进液管14,使用时,进液管14与系统热泵机组的换热器的出液口相连”可知,此时,V8和V4间引出的连接管与布液装置11(相当于喷淋头)相连接、V7和V3间引出的连接管与出液口19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提供载冷剂循环的动力设置喷淋液循环泵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3),证据1记载“冬季制热利用低于冰点载体介质,高效提取冰点以下的湿球水体显热能,通过能源塔热泵机组输入少量高品位能源,实现冰点以下低温位热能向高温位转移,对建筑物进行供热以及提供热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可见证据1中载冷剂在冬季运行时,需要实现在冰点以下的正常流动,即选用低于冰点载体介质,而证据5也公开了“冬季,……,中间介质(水或防冻剂水溶液)的循环”(参见证据5第3页倒数第1段)。在证据1和5公开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冬季运行时增加防冻液以确保载冷剂正常循环。证据2进一步公开了一种热源塔热泵,其由冷热源吸收设备闭式热源塔A和低温位热源提升设备低热源热泵B组合而成。低温宽带换热器A3下方设有由接水盘A5-1、凝结水控制装置A5-2和溶液控制阀A5-3构成的凝结水分离系统A5;还设有由溶液池A6-1、喷淋泵控制装置A6-2、喷淋器A6-3构成的负温度防霜系统A6,喷淋器A6-3位于低温宽带换热器A3上部,汽液分离系统A4下方,溶液池A6-1位于热源塔维护构架A1下方。当环境空气温度低于1.0℃以下时,空气相对湿度较小,闭式热源塔A为防止湿空气遇冷,低温宽带换热器A3结霜,负温度防霜系统A6根据设定温度控制要求,自动喷淋环保防冻溶液,降低低温宽带换热器A3表面冰点,稀释后的防冻溶液待低温周期过后,自喷淋浓缩或采用反渗透浓缩装置浓缩(参见证据2全文、附图1)。可见,证据2公开了通过设置溶液池A6-1、溶液控制阀A5-3等将防冻溶液引入冬季运行的空气源换热器中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为了将防冻液引入冬季热泵系统内运行的载冷剂中以及实现防冻液在系统内的循环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防冻液储罐、防冻液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以实现防冻液的引入和循环,同时设置清水排放阀以排除一定量的清水。此外,清水作为夏季运行时的载冷剂,在开式空气换热器中存在水蒸发情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由此为了补充清水、循环作为载冷剂的清水,设置清水补充阀门、清水循环阀门、清水排放阀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系统各个部件的功能和结构将彼此之间相互连接,例如将喷淋液罐与防冻液储罐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清水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相连、并将清水排放阀门与喷淋罐相连以实现喷淋防冻液、清水的循环利用和满足不同工况的需求等,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撰写方式为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喷淋液罐(9)内于喷淋头(12)的下方设置有盘管换热器(29),该盘管换热器(29)配置盘管循环泵(30)并与换向阀门组(2)的阀门组a、b连接管相连接,构成盘管喷淋换热循环回路”。***明确,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应于本专利附图2的技术方案,a、b连接管是连接盘管换热器的,不是连接喷淋头和循环泵,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是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蓝德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是不清楚的,但基于本专利附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创造性的评述。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根据权利要求2特征部分内容的限定,其显然是对说明书中附图2所示技术方案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的撰写存在瑕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2实际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本专利附图2的技术方案,其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差别在于:喷淋头下方设有盘管换热器,且a、b连接管分别连接盘管循环泵30和盘管换热器29形成循环回路,而非连接喷淋头12和喷淋循环泵19。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进行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2、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证据2进一步公开了:热源塔维护构架A1-1内设有由宽带翅片A3-1、换热管A3-2构成的低温宽带换热器A3,还设有由溶液池A6-1、喷淋泵控制装置A6-2、喷淋器A6-3构成的负温度防霜系统A6,喷淋泵控制装置A6-2位于换热管A3-2上方,低温宽带换热器A3的进液口A3-3通过管道与低热源热泵系统相连连接,低温宽带换热器A3的出液口A3-4通过热源泵8与低热源热泵系统相连(参见证据2全文、附图1),可见证据2公开了闭式空气源换热器中的盘管换热器及其设置位置,在此基础上,将低温宽带换热器A3的进液口A3-3和出液口A3-4与换向阀门组的阀门组a、b连接管相连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与防冻液储罐(13)相配置有防冻液原料储罐(31),该防冻液原料储罐(31)与防冻液储罐(13)经装配防冻液配比循环泵(32)的管路和装配防冻液配 比控制阀门(33)的管路相连接,构成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证据4公开了热源塔在水冷热泵空调工程中的实践应用,其中图2为闭式热源塔热泵供热工艺原理图,包括间歇防霜浓缩装置,其为系统补充防冻液,以解决“防冻液被稀释需要不断的补充调整溶液浓度”的问题,该防霜浓缩装置9与溶液池之间有一进一出两个管路及阀门相连,以实现二者之间液体交换,为提供动力而设置循环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尽管证据4中防冻液是用于除霜而非添加于载冷剂中,但是其给出了添加防冻液以保障防冻液浓度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本身就是将喷淋液作为载冷剂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权利要求1的开式空气源热泵中,以调整防冻液浓度,从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涉及权利要求1-3的其他证据和创造性评价的其他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200910075055.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一、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1)被诉决定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违背了整体评判原则,是错误的。
原告认可被诉决定总结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存在的3个区别特征。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之间是相互关联和依存且有机的配合在一起而共同形成一新型空气源热泵系统的,特别是各个部件之间的布局设置及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从而使其区别于现有的空调系统,既取得了好的散热效果,降低了能耗,提高了空调的工作效率,又无需除霜且能够在降低空调成本的同时获得大容量装机运行,满足大型建筑的使用要求,因而,在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应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看待。然而,被诉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将其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一一割裂开来单独评述其创造性,被告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创造性评判的整体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2)现有证据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应认定属于一种事后诸葛亮式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如前所述,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非将其分别割裂开来单独进行评述。
证据5涉及一种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其中虽然公开了水源热泵机组和八阀门的技术内容,但是,证据5是一种通过使用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作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空调系统,其限定的热泵机组适用于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一种利用地下水吸取低品位热量而进行热交换的热泵空调系统,其中公开的水源热泵机组和八阀门是与板式换热器和其循环水泵相互连接配合进行工作的,而本专利则是一种空气源热泵系统,是一种利用空气作为低温位热源的热泵空调系统,其中限定的热泵机组、换向阀门组是与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之间相互密切配合来共同组成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工作的,与证据5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模式完全不同。证据5中的板式换热器是通过金属板隔开的两个水回路,而本专利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则是提取空气热能的换热装置,两者显然完全不能对应。同时,证据5中的板式换热器7不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证据5中的循环水泵也仅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空调输出循环泵7,并不对应本专利中的喷淋循环泵19,证据5中所采用的水源热泵机组、换热部件和相应的阀门管路连接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泵机组、换向阀门组及其与换热部件之间的相应管路连接结构均不同,证据5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关系的热泵机组、换向阀门组及相应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进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明确限定了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其与换向阀门组的相应连接关系等,其限定的喷淋液罐、防冻液储液罐及相应的阀门设计和管路设计等可以使得冬季制热运行时防冻液作为载冷剂与空气进行热交换,防冻液直接参与热交换循环回路中,同时在防冻液被稀释时能实现防冻液浓度的自由调整以及防冻液储存等。
如前所述,证据1和证据5均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其与换向阀门组的相应连接关系。证据2中的闭式热源塔热泵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空气源热泵空调完全不同,证据2中的低温宽带换热器A3应是对应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及的带翅片和蛇形管的表冷式换热器的结构,其工作原理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描述的现有的空气源热泵空调是一致的,即空气与换热器直接进行热交换,由此使得证据2中的换热器存在易结霜问题,为此,证据2中专门设计了为换热器除霜用的负温度防霜系统和凝结水分离系统等,证据2中公开的溶液池A6-1、喷淋器A6-3均属于负温度防霜系统A6的一部分,而溶液控制阀A5-3和接水盘A5-1则属于凝结水分离系统A5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对低温宽带换热器A3进行喷淋防霜以及对低温宽带换热器A3热交换时凝结水分进行排出,因而,证据2中公开的溶液池A6-1、喷淋器A6-3以及溶液控制阀A5-3和接水盘A5-1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喷淋液罐、防冻液储液罐及相应的阀门设计和管路连接无论在其结构设计、功能作用还是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方面均是完全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所实现的是连续喷淋不结霜运行,达到冬季不结霜高效采暖供热;而证据2中公开的是只当低温宽带换热器A3结霜时,利用该结构将霜临时喷淋化掉的目的),两者完全无法对应,例如,证据2中向左的通向外界的阀门是与喷淋器A6-3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清水补充阀门(20)则是与喷淋罐(9)连接;证据2中,向左的通向外界的阀门与溶液控制阀A5-3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冻液补入阀门则设于防冻液储罐上部。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结构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另外,被诉决定中认定“设置防冻液储罐、防冻液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设置清水补充阀门、清水循环阀门、清水排放阀门”以及“根据系统各个部件的功能和结构将彼此之间相互连接,例如将喷淋液罐与防冻液储罐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清水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相连、并将清水排放阀门与喷淋罐相连以实现喷淋防冻液、清水的循环利用和满足不同工况的需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然而,被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由于证据1仅公开一带有布液装置(包括淋水填料)的能源塔体,证据5公开一种地下水源热泵系统,证据2公开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现有空气源热泵空调及其相应防霜系统,三者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模式均完全不同且均未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结构设计的空气源热泵空调系统,同时,被诉决定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相应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2、5结合的基础上不可能容易地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空气源热泵空调系统,被诉决定的相应认定显然是在了解了本专利技术方案后的一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如前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除前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阐述外,结合权利要求2的记载及说明书附图2可知,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冬季制热时,作为载冷剂的防冻液经喷淋头喷淋,提取空气中的低温热能并与盘管换热器进行不间断连续热交换,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防冻液同样自始是参与整个热交换循环中的,因而不存在换热器结霜及散热效果差等问题。而如前面权利要求1中所述,证据2中公开的低温宽带换热器A3包括宽带翅片A3-1、换热管A3-2,该换热器是如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及的表冷式换热器,其冬季制热的模式依然是通过空气与换热器中的溶液直接进行热交换,因而在空气温度较低时存在严重的结霜问题,为此,证据2中采用包括溶液池A6-1、喷淋器A6-3在内的负温度防霜系统A6,用于在空气温度低的情况下对低温宽带换热器喷淋防冻液以对其进行临时相应的除霜,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防冻液喷淋仅是在特定环境温度情形下为除霜目的而进行,并非是参与整个热交换循环。因此,证据2中利用负温度防霜系统A6对低温宽带换热器A3进行防冻液临时化霜喷淋的初心与本专利中利用防冻液不间断连续循环喷淋盘管换热器形成的盘管喷淋换热循环回路的初心,两者无论其功能作用还是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均完全不同。证据2没有给出任何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盘管换热器及相应连接结构技术内容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证据2公开内容与证据1结合从而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应认定完全错误,应被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或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同样具备创造性。
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防冻液原料储罐,该防冻液原料储罐与防冻液储罐经防冻液配比循环泵和防冻液配比控制阀门相连接,形成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从而实现防冻液的浓度的自由调整。证据4的1.3节及图2公开了一种闭式热源塔热泵供热工艺,其中公开了间歇防霜浓缩装置9,结合图2可知,该间歇防霜浓缩装置一方面与闭式热源塔8相连,一方面与塔下部溶液池相连,在热泵检测到1℃以下低温位热源时,自动喷淋环保防霜溶液降低换热器表面冰点,同时,凝结水控制阀关闭防霜溶液通过提高液位回流至溶液池,解决冬季10天左右的低温期运行除霜。环境温度1℃以下时相对湿度较低凝结水较少,采用大气回温浓缩或专用浓缩装置来分离水分份,保持防霜溶液浓度,可以确保在1℃以下恶劣工况下能连续正常供热。证据4公开的间歇防霜浓缩装置与凝结水控制系统配合,以对进行除霜的防冻液中的水份进行分离,从而保持防冻液的浓度,获得想要的仅10天左右的临时防霜效果,且证据4中公开的间歇防霜浓缩装置仅是在特定环境温度下一定时间内才启动使用。因此,证据4中的间歇防霜浓缩装置无论是其结构和连接关系还是其实现的功能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均完全不同,证据4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证据4中用于防霜的浓缩装置应用到证据1中以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来对实现热循环的防冻液进行浓度调整的浓度配比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应认定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被诉决定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超出了无效请求理由范围,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
在先前的无效程序中,第三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有如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包括由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1)、第二换热器(5)、膨胀阀(4)和第一换热器(3)组成的热泵机组;
(2)权利要求1的换向阀门组具有串联成回路的一号阀门(21)、五号阀门(25)、六号阀门(26)、二号阀门(22)和串联成回路的三号阀门(23)、七号阀门(27)、八号阀门(28)、四号阀门(24),换向阀门组(2)的一号阀门与二号阀门间、三号阀门与四号阀门间、五号阀门与六号阀门间、七号阀门和八号阀门间、四号阀门与八号阀门间、二号阀门与六号阀门间、一号阀门与五号阀门间、三号阀门与七号阀门间分别引出有阀门组a、b、c、d、e、f、g、h连接管,经阀门组a、b连接管连接有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8),经阀门组c、d连接管连接空调输出循环泵(7)和风机盘管(6)构成空调输出回路,经阀门组e、f连接管连接热泵机组第一换热器(3)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入换热回路,阀门组g、h连接管连接热泵机组第二换热器的二次端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
(3)权利要求1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8)还包括一个防冻液储罐(13),喷淋罐下部设置清水补充阀门(20),在喷淋液罐(9)的下面设置有清水排放阀门(15)和连通至防冻液储罐(13)的喷淋液排出阀门(16),在防冻液储罐(13)的上部设置有防冻液补入阀门(14)。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第三人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被证据5公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所公开,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第三人主张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由上述可知,在第三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2),第三人的无效主张之一为被证据5所公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第三人的无效主张之一是被证据2所公开,其中并不涉及任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设计手段等无效主张。然而,被诉决定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时,明确指出“…而为了提供载冷剂循环的动力设置喷淋液循环泵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详见被诉决定第6页第2段最后1-2行),同时,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被诉决定认定“…根据系统各个部件的功能和结构将彼此之间相互连接,例如将喷淋液罐与防冻液储罐通过房东液循环阀门、清水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相连、并将清水排放阀门与喷淋罐相连以实现喷淋防冻液、清水的循环利用和满足不同工况的需求等,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设计…”(详见被诉决定第7页第1段最后8-15行),显然,被诉决定的认定超出了第三人提出无效请求时的无效理由范围,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不应被接受。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被告作出的第36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并且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例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蓝德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75055.8、名称为“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申请日为2009年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26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它包括有由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1)、第二换热器(5)、膨胀阀(4)和第一换热器(3)组成的热泵机组和换向阀门组(2),其特征是:所述的换向阀门组(2)具有串联成回路的一号阀门(21)、五号阀门(25)、六号阀门(26)、二号阀门(22)和串联成回路的三号阀门(23)、七号阀门(27)、八号阀门(28)、四号阀门(24),换向阀门组(2)的一号阀门与二号阀门间、三号阀门与四号阀门间、五号阀门与六号阀门间、七号阀门与八号阀门间、四号阀门与八号阀门间、二号阀门与六号阀门间、一号阀门与五号阀门间、三号阀门与七号阀门间分别引出有阀门组a、b、c、d、e、f、g、h连接管,经阀门组a、b连接管连接有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8),经阀门组c、d连接管连接空调输出循环泵(7)和风机盘管(6)构成空调输出回路,经阀门组e、f连接管连接热泵机组第一换热器(3)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入换热回路,阀门组g、h连接管连接热泵机组第二换热器的二次端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所述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8)具有内设喷淋头(12)的喷淋液罐(9)和置于喷淋液罐(9)下方的防冻液储罐(13),阀门组b连接管与喷淋头(12)相连接,阀门组a连接管连接喷淋循环泵(19)并分别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17)、清水循环阀门(18)连接防冻液储罐(13)、喷淋液罐(9),在喷淋液罐(9)内的上端装配有风机(10),在喷淋液罐(9)的下部设置有进风口(11)和清水补充阀门(20),在喷淋液罐(9)的下面设置有清水排放阀门(15)和连通至防冻液储罐(13)的喷淋液排出阀门(16),在防冻液储罐(13)的上部设置有防冻液补入阀门(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其特征是:在喷淋液罐(9)内于喷淋头(12)的下方设置有盘管换热器(29),该盘管换热器(29)配置盘管循环泵(30)并与换向阀门组(2)的阀门组a、b连接管相连接,构成盘管喷淋换热循环回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空气源热泵空调,其特征是:与防冻液储罐(13)相配置有防冻液原料储罐(31),该防冻液原料储罐(31)与防冻液储罐(13)经装配防冻液配比循环泵(32)的管路和装配防冻液配 比控制阀门(33)的管路相连接,构成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
蓝德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4122Y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9月24日,公开号CN10127094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3:“蓝德能源塔热泵系统介绍”,《建筑环境&设备》2008年第8期,封面页、第32-3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热源塔在水冷热泵空调工程中的实践应用”,《制冷空调工程技术》,2008年第3期,封面页、第13-15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5:《地源热泵系统设计与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3-4页,复印件,共4页。
蓝德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页进行了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其附件转给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机构及地址。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
1.蓝德公司当庭出示证据3-5的原件,***当庭核对。***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为即使证据3提供原件,其也不是正规出版物,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2.蓝德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具体如下: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5用于证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或4公开、或者在证据2或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于2018年6月5日主动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能源塔。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热泵机组的具体形式,即,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第二换热器、膨胀阀和第一换热器;(2)换向阀门组、具体连接方式、及其与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的连接,室内侧空调的组成以及其与换向阀组件的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换向阀门组(2)具有……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阀门组b连接管与喷淋头(12)相连接,阀门组a连接管连接喷淋循环泵(19)”;(3)置于喷淋液罐(9)下方的防冻液储罐及其与系统连接具体部件和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中“阀门组a分别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17)、清水循环阀门(18)连接防冻液储罐(13)、喷淋液罐(9)”、“清水补充阀门(20),在喷淋液罐(9)的下面设置……防冻液补入阀门(14)”。原告对被诉决定总结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1、 关于区别特征(1)。
证据5为名为《地源热泵系统设计与应用》的技术手册,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典型地下水源热泵机组系统图。其公开了水源热泵机组由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1、冷凝器2、膨胀阀3和蒸发器组成,即证据5公开了水源热泵系统的组成。因此可以认定热泵机组由依次连接制冷压缩机、第二换热器、膨胀阀和第一换热器组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本专利和证据1均为空气源换热器,但水源热泵系统的基本组成及工作原理与空气源热泵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证据5公开的上述公知常识用于证据1的空气源系统热泵机组。
2、 关于区别特征(2)。
区别特征(2)主要涉及阀门的连接方式,本专利采用八阀门替代传统四通阀,实现冬季、夏季管路换向操作。公知常识证据5公开了:地下水源热泵机组还包括V1-V8共计8个阀门,并且V8、V1、V5和V4串联形成回路,V7、V2、V6和V3串联形成回路,V8和V4间、V7和V3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板式换热器7,V6和V2间、V1和V5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循环水泵5和热用户8;V3和V6间、V4和V5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蒸发器4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入换热回路,V8和V1间、V7和V2间引出的连接管连接冷凝器2的一次端构成热泵输出换热回路。即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换向阀起到换向作用,是空调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采用八个阀门构成换向阀门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八阀门式换向阀组应用于证据1中,并连接相应的功能组件,是八阀门式换向阀组的常规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提供载冷剂循环的动力,设置喷淋液循环泵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原告主张证据5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模式完全不同,未公开相应的结构,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证据5属于地源热泵系统,而本专利属于空气源热泵系统,两者在热源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作为热泵系统,其具有相同的工作原理和基本构成,“压缩机、换热器、膨胀阀”的基本空调架构相同,可以互为借鉴,而换向阀起到的是冬、夏季换向的作用,与热源本身的差异并无关系,将地源热泵系统的换向阀用于空气源热泵系统中,属于换向阀的常规应用。
3、关于区别特征(3)。
证据1记载的新型能源塔在冬季运行时,载冷剂需要实现冰点以下的正常流动,在此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冬季运行时增加防冻液以确保载冷剂正常循环。证据2公开了通过设置溶液池A6-1、溶液控制阀A5-3等将防冻溶液引入冬季运行的空气源换热器中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容。证据5也公开了冬季水或防冻剂水溶液的循环。在此基础上,为了将防冻液引入冬季热泵系统内运行的载冷剂中以及实现防冻液在系统内的循环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防冻液储罐、防冻液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以实现防冻液的引入和循环,同时设置清水排放阀以排出一定量的清水。此外,清水作为夏季运行时的载冷剂,在开式空气换热器中存在水蒸发情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由此为了补充清水、循环作为载冷剂的清水,设置清水补充阀门、清水循环阀门、清水排放阀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系统各个部件的功能和结构将彼此之间相互连接,例如将喷淋液罐与防冻液储罐通过防冻液循环阀门、清水循环阀门、喷淋液排出阀门相连、并将清水排放阀门与喷淋罐相连以实现喷淋防冻液、清水的循环利用和满足不同工况的需求等,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原告认为证据2中的闭式热源塔热泵工作原理与权利要求1的空气源热泵空调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的结构实现的是连续喷淋不结霜运行,证据2是临时喷淋除霜,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对此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通过设置溶液池、溶液控制阀等将防冻溶液引入冬季运行的空调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至于引入空调系统后是参与除霜还是参与载冷剂循环,并不影响该引入结构的应用,也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且当用于证据1时,由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喷淋液式空气换热装置,载冷剂相应的也会参与系统循环。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在证据1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喷淋液罐(9)内于喷淋头(12)的下方设置有盘管换热器(29),该盘管换热器(29)配置盘管循环泵(30)并与换向阀门组(2)的阀门组a、b连接管相连接,构成盘管喷淋换热循环回路”。权利要求2形式上虽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实质上是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差别在于喷淋头下方设有盘管换热器,且a、b连接管分别连接盘管循环泵30和盘管换热器29形成循环回路,而非连接喷淋头12和喷淋循环泵19。证据2公开了:热源塔维护构架A1-1内设有由宽带翅片A3-1、换热管A3-2构成的低温宽带换热器A3,还设有由溶液池A6-1、喷淋泵控制装置A6-2、喷淋器A6-3构成的负温度防霜系统A6,喷淋泵控制装置A6-2位于换热管A3-2上方,低温宽带换热器A3的进液口A3-3通过管道与低热源热泵系统相连连接,低温宽带换热器A3的出液口A3-4通过热源泵8与低热源热泵系统相连。即证据2公开了闭式空气源换热器中的盘管换热器及其设置位置,在此基础上,将其与相应的阀门组连接管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防冻液是参与整个热交换循环中的,进行不间断连续热交换,而证据2中防冻液喷淋仅是在特定环境温度情形下为除霜目的而进行,并非是参与整个热交换换循环,两者的功能作用完全不同,证据2未给出技术启示。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提及表冷式空气换热器表面存在易结霜的问题,可见解决结霜的问题也是本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之一。在证据2公开了采用喷淋防冻液的技术手段进行除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2与证据2都记载了对盘管换热器喷淋防冻液的技术手段,“除霜”与“参与热交换”的作用是同步发生的,无法截然分开,至于是连续不间断喷淋、还是在某些条件下喷淋在权利要求的记载中并未体现,由此带来的差异不应予以考虑。原告该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与防冻液储罐(13)相配置有防冻液原料储罐(31),该防冻液原料储罐(31)与防冻液储罐(13)经装配防冻液配比循环泵(32)的管路和装配防冻液配 比控制阀门(33)的管路相连接,构成防冻液浓度配比系统”。证据4系名为《热源塔在水冷热泵空调工程中的实践应用》的论文,其中图2为闭式热源塔热泵供热工艺原理图,包括间歇防霜浓缩装置,其为系统补充防冻液,以解决“防冻液被稀释需要不断的补充调整溶液浓度”的问题,该防霜浓缩装置9与溶液池之间有一进一出两个管路及阀门相连,以实现二者之间液体交换。
原告认为证据4公开的间歇防霜浓缩装置与凝结水控制系统配合,以对进行除霜的防冻液中的水分进行分离,从而保持防冻液浓度,获得临时防霜效果,其功能作用与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不具有技术启示。对此本院认为:尽管证据4中防冻液是用于除霜而非添加于载冷剂中,但是其给出了添加防冻液以保障防冻液浓度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本身就是将喷淋液作为载冷剂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调整溶液浓度的技术手段用于证据1中,从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创造性整体评判原则
原告还主张被诉决定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违背了整体评判原则,对此本院认为:在采用三步法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即是按照上述逻辑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最终的结论是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不具备创造性,而并非其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分别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并未违背创造性的整体评判原则。原告的该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证据5能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被诉决定是否超出无效请求理由范围。
原告主张证据5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时引入证据5超出了无效请求理由范围。
首先,证据5第2页记载“本书可供从事地源热泵的研究和设计、施工人员使用,也可供相关专业院校师生参考”,可见其可作为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手册,也可作为专业院校的参考书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次,第三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用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被诉决定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引用证据5的相关论述并未超出上述请求范围。原告的该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钊
人 民 陪 审 员 曲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技术调查官刘秀艳
法 官 助 理 陈叶简
书 记 员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