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46号
原告:四川崧皓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9YP4J。
法定代表人:何**。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木兰社区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57092A。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1号5栋1楼8号。
原告四川崧皓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崧皓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崧皓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