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绥中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730816853W,组织机构代码:7381685-3。
法定代表人:回海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绥中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璇